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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因赌债相约自杀,获救男子因此获刑!

2017-07-14
2017年07月14日 | 发布者:朱常栋 | 点击:79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于2002年前后因工作关系相识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后一直在东莞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合作经营毛料生意,且两人都沉迷于赌博活动,因此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2014年间,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于2002年前后因工作关系相识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后一直在东莞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合作经营毛料生意,且两人都沉迷于赌博活动,因此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2014年间,两人无法承受欠下巨额债务的压力,先后萌生自杀念头,被告人吴某准备了用于自杀的灭鼠药。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决定一同自杀,并由吴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兑有氟乙酰胺类鼠药的“劲酒”,后一同乘坐火车回到潮州市。到达潮州市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在某酒店入住。25日晚7时许,吴某拿出用于自杀的“劲酒”,由二人平分后各自服下。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吴某发现被害人陈某口鼻出现呕吐等中毒症状,没有对陈某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抢救,致陈某中毒身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并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审理结果: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25916元。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规定,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若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得逞,未逞者的行为如与对方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相约自杀,被告人吴某发现被害人陈某口鼻出现呕吐等中毒症状,没有对陈某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抢救,致陈某中毒身亡。陈某的死亡与吴某的不救助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律师提示:

情侣因为赌债一时想不开实施相约自杀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并且相约自杀,一方有能力救助一方时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朱常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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