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称:2006年8月14日,李某以购买宝马车为由从陈某处借走39万元,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李某款项。出于对李某的信任,陈某未要求李某出具借条。李某收到借款后,偿还部分借款。后陈某向李某主张要求偿还借款,李某在偿还10万元后以没有钱拒绝偿还其余款项。多次催要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偿还欠款2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称: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因为该款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而是赠与或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主要原因为汇款前双方系恋爱关系,经济往来频繁,双方的往来款项均系双方共同生活支出。
法院审理结果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二十九万元。
律师点评:
陈某和李某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往来多为共同支出。由于没有欠条,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向李某转账39万元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某向李某通过汇款方式一次性交付39万元,2008年,李某向陈某汇款10万元。双方账务往来的金额、款项往来的时间,及录音中李某并未明确对欠款进行反驳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综合判断,该款项的交付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某向李某交付款项,李某理应偿还款项,故陈某主张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这千山万水总是情,最后落得个早点还钱行不行的结局难免让人唏嘘。男女朋友之间难免有财产上的相互往来,少则几百多则千万,虽然恋爱中的人总是盲目的,但正常的欠债与还钱并无不妥。朱常栋律师提醒您,真挚的爱情并不能因为一张欠条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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