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般包含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等主要内容,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个人债务,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导致负债一方偿债能力降低,进而侵害到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能否以侵害到合法权益为由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部分财产分割条款?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理财平台交易员,李某有一笔闲散资金,王某便建议李某可以到某平台进行理财,李某担心不能回款,便与王某商议让其作为保证人,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如2019年11月30日前理财平台仍未全额回款,王某就上述债权为李某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之后,李某投到理财平台的资金未全额回款,李某以前述《保证合同》为依据到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2020年7月,仲裁委裁决王某向李某支付共计70余万元。之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并未完全实现其债权。
2019年10月23日,王某(女方)与钱某(男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载明有如下内容:双方自愿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包括钱某名下房产离婚后全部归钱某所有,王某不占任何份额,双方名下所有债权离婚后归钱某所有,双方名下所有债务离婚后归王某偿还。后,李某以《离婚协议书》损害其到期债权为由将王某和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王某与钱某《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书》中“男方名下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的内容。后李某、王某和钱某均不服从判决,上诉至中院。
法院裁判:
李某主张的债权人撤销权能否成立?
首先,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确认了李某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王某享有有效的债权。其次,《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钱某名下所有财产,包括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及钱某名下房产离婚后全部归钱某所有,王某不占任何份额,同时约定双方名下所有债权离婚后归钱某所有,双方名下所有债务离婚后归王某偿还。涉案房屋虽登记于钱某名下,但该房屋是王某、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该日期为王某保证于2019年10月25日前为李某拿到回款之前2日,而王某和钱某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王某与钱某主观上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因此,《离婚协议书》削弱了王某的偿债能力,存在明显分割不公平的情形,可以认定王某存在侵害李某债权的行为。最后,在李某申请对王某强制执行时,法院依法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实质损害到李某债权的实现。综上,李某主张的债权人撤销权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一审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男方名下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的内容是否足以实现李某的债权?
首先,王某、钱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分担的内容,仅具有对内效力,是王某、钱某二人对债权债务在内部承担的划分,不具有对外效力。其次,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1000万元左右,而涉案房屋上现有的抵押债务数额为600万元,该房屋价值足以涵盖李某的债权,同时,李某享有的债权撤销权应以实现其债权金额为限,一审法院仅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男方名下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的内容足以实现李某的债权,处理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王某、钱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藏匿财产,将债务人原本所有的财产分配给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使得债权人陷入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的困境。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在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若债务人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动放弃其财产份额,造成自身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减少,这种情况下,若债权人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
债权人撤销权能否成立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债权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是否有侵害的行为,在本案中即王某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三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受到了实际损害,实践中债权人通常会提交法院的执行终本裁定予以证明。此外,债权人撤销权应以实现其债权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