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被告胡忠华与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对被告胡忠华坐落于××村××组××号的房屋进行拆迁,当时拆迁人员为胡忠华、胡玉华、胡冠骏,其中胡冠骏备注为独子。
原告杨某与胡冠骏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胡某1,2017年3月7日协议离婚,女儿胡某1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同日,胡忠华、胡冠骏、杨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杨某享有安置面积80㎡、胡某1享有安置面积160㎡,回购款全部由胡忠华个人支付。塘南茗苑7幢1单元1103室(房屋面积80.13㎡)归杨某所有。杨某支付胡忠华10万元,其中安置房回购款8万元,房屋装修费用4万元,抵扣胡冠骏需支付的女儿抚养费2万元,总计10万元。
2019年10月9日,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备案的《余杭区多高层公寓安置表》显示,安置人员为:何云仙、(40㎡)、胡忠华(80㎡)、胡玉华(0㎡,货币回购80㎡)、胡冠骏(80㎡)、杨某(80㎡)、胡某1(160㎡),其中胡某1因独生子女增加1人,实物安置面积450.31㎡、货币安置面积80㎡。安置房屋为:塘南茗苑5幢1单元401室(163.46㎡)、塘南茗苑2幢1单元702室(121.29㎡)、塘南茗苑7幢1单元1103室(80.13㎡)、塘南茗苑19幢2单301室(85.43㎡)。
2019年10月23日,上述四套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分别为:胡冠骏、杨某、胡某1、胡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