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法官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民法典》增加了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这一规定,使分居时间在评判婚姻关系是否已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
案情:
吴某某与孙某某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生育一子。2020年4月吴某某向法院起诉与孙某某离婚;经审理,潮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其离婚。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与孙某某关系仍没有改善,继续分居生活。2021年5月吴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帮助推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之一,这一规定受到2个限制:一是分居是以“感情不和”为前提,二是2年分居时间并不能构成判离的充分条件,调解依然是必经程序。一进入调解程序,案件仍会陷入“调而不判”的情形。针对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双方在上一次诉讼后关系仍无好转,持续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当事人在适当期限内经过考虑后,仍不打算维持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已无挽回机会,此时法院应判决双方离婚。
这一规定可以视为对离婚诉讼强制调解程序的补充规定,也可视为离婚自由与限制离婚理念的折中体现,符合立法精神及通过离婚程序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现实需要,且使离婚原因审查及评判婚姻关系存续与否更具可操作性,避免了即使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但仍未达“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从而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不予理睬的离婚纠纷案件,一方(通常是女方)关于对方赌博、家暴的主张往往缺乏证据而不被采信,因此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初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法官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审慎的态度似乎与传统观念更为契合。但对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特别是在其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一方,则是一种时间与精力的无谓消耗。民法典虽然承袭固有的婚姻立法精神,没有对判决离婚的法定模式另构路径,但增加了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这一规定,使分居时间在评判婚姻关系是否已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调解程序不再“阻碍”婚姻关系的合理解除,同时也给予当事人一段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可以考虑婚姻关系是否还要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