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某与肖某佛于1991年签订关于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的买卖合同有效。肖某敏、肖某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手续,有关过户的税费由李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汕头中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肖某敏、肖某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至李某某名下的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相关费用由李某某与肖某敏、肖某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肖某敏、肖某毅承担税费的范围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能仅继承遗产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遗产义务。遗产债务主要包括:(1)应缴纳的税款;(2)合同之债;(3)损害赔偿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5)无因管理之债;(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又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与肖某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肖某佛与其妻陈某英已死亡,肖某敏、肖某毅分别继承了肖某佛名下的房产,相应地肖某佛生前的合同之债亦应由肖某敏、肖某毅继承。肖某敏、肖某毅接受遗产后,对于肖某佛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过户的税费,仅需在其接受房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能仅继承遗产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遗产义务。遗产债务主要包括:(1)应缴纳的税款;(2)合同之债;(3)损害赔偿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5)无因管理之债;(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又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与肖某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肖某佛与其妻陈某英已死亡,肖某敏、肖某毅分别继承了肖某佛名下的房产,相应地肖某佛生前的合同之债亦应由肖某敏、肖某毅继承。肖某敏、肖某毅接受遗产后,对于肖某佛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过户的税费,仅需在其接受房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