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不久后,孩子的母亲因病去世,之后孩子就常年跟随外祖母生活,生活、教育等费用由外祖母承担。现孩子就读于民办初中,其外祖母要求孩子的父亲承担孩子的费用,但遭到了拒绝。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
李某某系女孩小陈(2007年出生)的外祖母,被告陈某某系小陈的父亲。被告陈某某与李某某的女儿离婚后,小陈由其母亲姚某直接抚养。2017年2月,姚某某因病死亡。姚某某死亡后,小陈主要跟随李某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某照顾其生活起居,其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由李某某支付,陈某某也承担了一定费用。之后,因小陈就读某民办初中,李某某为小陈交纳了近万元的学杂费并要求陈某某给付,但陈某某拒绝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某就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支付小陈学杂费并支付小陈自2017年起至以后的生活费(按每月800元)。庭前,小陈在接受法庭询问时表示,其一直跟随其外祖母生活,在学习、生活方面也主要由外祖母照料,其已习惯了与其外祖母共同生活;另外,其父亲因为工作关系,也没办法对其予以较好的照护,故其希望以后还是继续跟随李某某一起生活。庭审时,陈某某表示同意其女儿小陈以后继续跟随李某某共同生活,但因其无固定收入,其只能尽力承担女儿每学期学费3000元及支付每月300元生活费。
法院裁判:
濠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某付还原告李某某代为垫付的教育费6211元和生活费22385元;且自2021年2月份开始每月给付李某某代为照料小陈的生活费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李某某系因照顾其外孙女小陈产生了诸多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并就此主张返还请求权而与陈某某产生纠纷,上述纠纷系原、被告基于照顾小陈而引发的,由于原、被告双方与小陈之间均存在亲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原、被告在本案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身份性和伦理性,故本案应为婚姻家庭纠纷。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陈系陈某某与姚某的女儿,在姚某离世之后,陈某某作为小陈的唯一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陈某某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李某某对小陈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小陈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某在姚某离世后实际已负担了小陈的日常衣食住行及一定的教育费用,实际上代替陈秋松履行抚养小陈的法定义务,其有权要求陈某某偿付其代为抚养小陈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费用和教育费。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虽然李某某对其外孙女小陈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小陈已习惯由李某某照料且也要求继续跟随李某某一同生活,原、被告对小陈的上述意愿也均一致同意,上述行为是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有利于保障小陈的健康成长,故本院对原、被告一致同意由李某某继续照料未成年人小陈的约定,予以准许。对于生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小陈在汕头学习生活的实际和当地的消费水准,以及李某某的庭审时的意见,酌定小陈生活费按每月800元,由陈某某按月支付给原告李某某。法院同时指出,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是民法典的倡导性原则,李某某自愿帮助陈某某对其女儿的生活进行照料,符合良好的传统家庭伦理,陈某某对此应该对李某某心存感恩,但陈某某却没有及时支付女儿学费及生活费,还对李某某进行指责,引发本案纠纷,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不但有悖中华传统道德文化,也已严重影响了小陈的正常学习生活。对此,法院对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望陈某某今后能够积极履行对儿女的抚养义务,及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并妥善处理好与儿女的关系,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典型意义:
当前祖父母代为照顾孙子女情况较为普遍,由此产生了较多代为抚养后追偿的纠纷,该类案件认定为无因管理纠纷值得商榷,因为该类案件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情关系和伦理关系,亦是基于这种亲情关系,才会出现祖父母自愿代为照顾孙子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帮助的义务,本案作为祖父母索要“带孙费”典型案例,既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子女上班、父母看孙”等家庭代际帮助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及司法探索;同时也借助司法裁判对传统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进行了有效引导,进一步明晰了祖父母协助抚养行为的判断标准,对规范引领社会主体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一定意义。同时,本案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和现有经济状况,认为小陈继续跟随有照顾能力的李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小陈的健康成长,故准许小陈跟随其外祖母继续生活并依法判决由陈某某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该判决既是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价值的遵循,同时也是对于未成年人精神情感和本人意愿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