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了一套房屋,却因为如何分割产生了矛盾。在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分割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分割共有房屋?
案情:
原、被告为兄妹关系,各方曾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发生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阿北、阿山、阿花、阿毅各继承20%产权份额,阿秋、阿石各继承10%产权份额(以上名字均为化名)。之后六兄妹办理了上述房屋份额的产权登记。
涉案房屋为楼梯楼,有四房两厅一阳台,两厕所和厨房,现由阿秋一家居住。阿秋表示房屋由其和太太以及女儿居住,但实际上其只使用了其中两个房间;阿山、阿石称他们并不常住在涉案房屋,但是偶尔会回去短暂住一两天;阿北则表示,阿秋从来没有给过钥匙给她,阿秋一家人在涉案房屋居住,她没有办法和他们共同居住。
由于对如何分割共有房屋难以达成一致,阿北将阿秋等五兄妹诉至法院,主张由阿秋购买其份额或以拍卖变卖方式分割房屋。阿秋、阿石、阿山均表示不同意按市场价购买,也不同意拍卖涉案房屋;阿花、阿毅未表态是否同意拍卖。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就购买阿北产权份额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阿北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各自份额取得。但阿秋、阿石、阿山不同意拍卖变卖,三人份额总共为40%,阿北份额为20%,阿花及阿毅没有明确表态同意拍卖变卖,故同意拍卖变卖的份额不达2/3,阿北要求拍卖变卖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阿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中,各共有人未对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而且从本案的共有人情况、房屋实际情况等来看,各方矛盾较大,难以共同在涉案房屋一起生活,而若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亦无法保障各按份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具有独立性、可使用性,且实物分割将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有所减损,故本案不适宜对涉案房屋作实物分割。同时,其他当事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折价分割,故涉案房屋亦无法进行折价分割。在此情形下,阿北作为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在各共有人之间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房屋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有权随时请求分割,且在各方未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协议、难以实物分割情况下,二审改判将涉案房屋予以拍卖或变卖的形式分割。
法官观点: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各共有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关于按份共有财产,各国和各地区民法多规定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消灭共有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有物的改良和处分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按多数人意见处理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共有物的管理和收益,不利于共有物的自由流通,也容易在共有人之间产生纠纷,并且产生经济上的不利益,所以应该允许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便彻底解决纠纷。因此,从我国《民法典》的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