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程序复杂: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抗诉、上诉、重审二审终结,最终无罪判决成功。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2014)唐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安刑重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原审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一审 罪名成立;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无罪辩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