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1日13时50分许,迁安市木厂口镇九源车队调度齐某因未能分配到装车任务,遂到该车队队长被告人陈长*办公室进行质问,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陈长*拿起一长砍刀砍中齐某右颈部,齐某追赶陈长清至该车队院内大车附近倒地。期间陈长清让车队调度赵某甲报警,并组织人员和车辆将齐某送至迁安市首钢矿山医院。陈长清在医院听从医院警务处民警的指令,等待公安人员赶到后将其带走。齐某被他人用锐器类致伤物刺破右颈总静脉,经抢救无效致失血死亡。
律师意见: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了被告人是自动投案、属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所受损失,系初犯,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辩护意见基本被采纳,被告人在致死一人的情况下,最终仅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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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无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