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当庭主要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审计镇乡核算中心“代管资金”的法定职责,这项工作不是被告人的“职守”范围,既无“职守”,何来的“玩忽”呢?并且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与现在这个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罪名成立。鉴于某镇损失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且被告人李某甲玩忽职守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其实辩护人现在仍旧坚信被告人是无罪的,只是现在的司法实践导致无罪判决实在是难以出炉!案件能够办到免处,保住了当事人的工作,也就达到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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