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坚律师

  • 执业资质:1130219**********

  • 执业机构: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被控玩忽职守造成损失100多万元,经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者:李志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3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当庭主要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审计镇乡核算中心“代管资金”的法定职责,这项工作不是被告人的“职守”范围,既无“职守”,何来的“玩忽”呢?并且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与现在这个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罪名成立。鉴于某镇损失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且被告人李某甲玩忽职守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其实辩护人现在仍旧坚信被告人是无罪的,只是现在的司法实践导致无罪判决实在是难以出炉!案件能够办到免处,保住了当事人的工作,也就达到目的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