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5民终467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XX申请再审称:一、撤销原判,改判依农村居民性质的赔偿标准适用本诉;二、依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真实性、结果的正确性、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改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诉的依据;三、改判“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诉的依据;四、改判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其因违规静养而加重病情,导致加重损害结果发生的赔偿责任;五、将该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于XX辩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居委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前至少一年被申请人是在昆山居住。被申请人受伤是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提交的司法鉴定书是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情形。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法作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不予赔付导致被申请人无法进行手术治疗,遵医嘱在家,但须配合医生复诊,申请人无故猜测各种可能性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王XX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中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申请人于XX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随儿子在昆山居住生活长达一年以上,申请人王XX虽提出异议,但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现原审判决按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申请人于XX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案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照职权依法作出的认定书,申请人王XX认为该责任认定书存在着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错误,对此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对申请人王XX主张司法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司法鉴定书是由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依法作出的,整个鉴定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不存在不能在本案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对申请人王XX主张被申请人于XX因违规静养而加重病情导致伤情扩大,应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王XX并无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于XX存在故意不遵医嘱导致伤情恶化的事实,对此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王XX再审主张无事实依据,其要求本院对本案提起再审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