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山东Y公司进口保税棉花后,私自在国内将应制成出口产品的棉花出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报税货物免于进口税的征收,但进口保税的货物必须用以出口赚取外汇。如果保税货物用以国内销售的必须补缴税款,否则就属于偷税漏行为,数额较大的按照偷税罪论处。Y公司进口用于出口棉花制品的棉花后,将其中部分棉花出卖,另在国内购买其他棉花制成产品进行出口,涉嫌偷税288万元。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将此行为查获,随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进行刑事立案,并抓捕了该公司的负责人、财务人员。该公司聘请本律师为涉案领导担任辩护人。
在代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和同事一起多方查找计核算公安机关的犯罪数额的计算,核实其计算依据的法律效力,寻找降低犯罪数额的相关证据,以及查找侦查机关的其他定罪证据的瑕疵,最终以犯罪数额小、犯罪证据不够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检察院提交律师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得到相关办案人员的认可。
代理辩护结果: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