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娟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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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重大集团贩毒、持枪抢劫案。

发布者:许桂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毒品犯罪 |2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起,H某、W某、L某等8人多次组织贩卖毒品,20148月中旬,W指示朋友Q某接受朋友到青岛机场接L,车辆在机场出口被警方拦截。警方从L某的随身手提袋中搜出海洛因3公斤,Q某、L某当场被抓,次日被刑事立案。L供述了多次替H某、W某等人运输毒品的事实。Q某到案后供述了在20188月上旬其欲在网上购买一辆二手本田越野车,但该车是老鼠车。QW商量一起去交易。W建议Q组织人抢劫了此车。于是QW纠集了ZSMDqY等人手持两支猎枪一起驾车前往交易地点。当晚QW等人采取殴打、枪抵头等暴力方式抢的本田越野车一辆,鉴定价值为13万余元,抢劫造成出卖人耳部受伤。出卖人报警后顾虑到此车系赃车,故取消报警。随后,公安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持枪抢劫罪对Q某等人移送起诉到检察院。Q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担任辩护人。

在代理过程中,本律师经过阅卷虽然有证据证实QWL等办理入住宾馆手续、一起吃饭;在WL谈论贩毒的过程中,Q也在现场,但律师认为认定Q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对此罪名不予起诉,律师的该项代理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

Q被以抢劫罪起诉到法院后,律师认为Q因贩卖运输毒品被抓。但被抓捕后主动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从轻处罚。经过多次提交律师辩护意见力陈自己的观点,最终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Q被以抢劫罪定罪,但因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

代理辩护结果:Q某贩卖运输毒品未被起诉,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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