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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发回补侦的辩护意见

发布者:马瑞萍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883人看过

***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2016)恒刑辩字第  号

**人民检察院:

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指派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人斟酌:

     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从没有承认自己伤害***的事实。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三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后来事没说成,我酒就喝多了,******开我车送我回家,我从KTV出来一上车,就醉了,啥都不知道了,等我清醒过来时,我发现我在医院躺着”.

    2、关于***伤害受害人***的具体情节,三名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印证。

***  年  月 日证到:“当时谁也不知道***身上别了一把匕首,他上来就刺向***,我也没看清刀子刺向***身体的哪个部位”;

***  年 月 日证到:“我看见***没说话就用右手在***头上打了一下,接着两人就撕扯在一起”;问“******时是否使用工具”**答:“我没看见,我只看见***用右手在***头上打了一下”“劝架时没看到***受伤,我看劝不住就前来派出所报案来了”“我在场时没看见刀具之类的东西”;

***  年 月 日证到:“***发车没有发着,就下车直接向***走去,上前打了***一拳,两人厮打在一起,我一直劝架,***追着***围着车转圈……”“我看见***右手拿一个明亮的东西,看着像是匕首,但我不确定

可见,三名证人之间的证言关于纠纷是如何发生的相互矛盾,且******均承认自己并没有亲眼看到***用刀伤害******只是看到用刀刺向***,但对于影响本案定罪的    重伤的伤情到底是不是***所致,也无法直接证明。

3、关于本案重要的物证,***所用的刀子下落不明,没有找到。

***供述“当天晚上我去见***时,刀子在衣服口袋装着,后来我喝醉了,等我醒来时,我发现自己在医院里,我衣服口袋也没见刀子了,我也不知道去那儿了”

    4、部分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并未查清。

其一、事发前几日被害人***不法侵害寻衅兹事,威胁犯罪嫌疑人***及其全家亲属的事实,因为这些事实影响本案定罪中的主观故意。其二、***当晚到底是如何和***发生冲突的,鉴于证人之间证言相互矛盾,且***自己根本记不清当晚情形,辩护人建议应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以查清当时发生冲突的主要过程;到底是谁先动的手?******的伤分别是如何造成的?***是否具有自卫情形?***手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到底是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还是被害人防卫伤害***?还是双方互相进行的故意伤害;其三、***一直向辩护人称自己当晚先向110报警,且其手机显示之前几次以及当晚23:10确实有拨打110的电话记录,辩护人认为应查清是否有报警记录?以查明其当时是否受到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根本记不清当晚情形,重要物证刀子也没有找到,且没有一名证人亲眼看到***直接刺伤***的气管,几名证人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故意伤害***,故就目前的证据认定***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上辩护意见,望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充分予以考虑。

                            辩护人:  马瑞萍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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