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783刑初52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2007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A,男,系广东XX的律师,
被告人A,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A、B携带螺丝刀去到开平市XX被害人C的出租屋外,被告人A负责在门外望风,被告人A撬门、暴力开锁后,两人一同进入屋内盗窃,入户后即被被害人A发现,被告人A从屋内拿起一个玻璃酒瓶威胁被害人B后继续翻找财物,被告人A负责监视周某,两人合力将被害人A钱包里的500元人民币抢走,
作案后被告人A、B逃匿,分别于2016年8月8日、13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A、B的供述、被害人C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某及指认现场笔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入户抢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二被告人应予以刑罚,被告人A、B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A、B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A、B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C松人民币500元,
四、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一把、短钢筋一条、玻璃瓶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
B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