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伟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开平市XX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3068号 申请执行人A,男,1976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关于A与开平市XX公司仲裁一案,开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案非终字(2013)第088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开平市XX合升特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工资合共16800元;二、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00元及生活费4683元给申请执行人,合共298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9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开平市XX公司由于拖欠多人款项,并由另案整体拍卖处理被执行人开平市XX公司的机械设备,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开平市XX公司的机械设备已在整体拍卖过程中,待处理完毕后再依法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30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