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宁律师
胡伟宁律师
广东-江门专职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伟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785民初856号 原告冯五X,女, 委托代理人A、B,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A, 被告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邱育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4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B
胡伟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证书编号14407201110423704),胡律师从事法律专职工作多年,拥有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