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伟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785民初856号 原告冯五X,女, 委托代理人A、B,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A, 被告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邱育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4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