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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拐卖妇女、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伟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拐卖妇女、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开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50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 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A,男,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住XX,系被告人的姐夫, 被告人A,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A,农民,住XX, 因本案于2015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9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B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B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二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A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XX认识被害人B,后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A从珠海市骗至潮州市潮安区XX, 经联系,被告人A于2015年5月22日在潮州市潮安区XX将被害人B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C某,被告人A明知被害人B系被拐卖妇女仍予以收买并带回高州市做妻子, 同月23日,被害人A发现被骗并表示不愿意与被告人B成为夫妻,被告人A遂电话联系被告人B要求退钱,双方协商将被害人A带回开平市水口镇交给被告人B并退钱, 同月24日中午,被告人A等人带被害人B乘坐XXKKXXXX号大型客车前往开平市XX期间,被害人A趁机报警求救,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水口高速收费站截获XXKKXXXX号大型客车,解救被害人A,当场抓获被告人A,次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水口镇乐嘉商务酒店门口将被告人A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无视国家法律,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A无视国家法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被告人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 对指控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及相关书证, 被告人A否认其有拐卖妇女,辩称其只是帮被害人找工作,后来是被迫参与将被害人出卖给梁某某的, 辩护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被告人A有坦白情节;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也没有伤害被害人,最后被害人也得到解救,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买卖,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是初犯、偶犯,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且当庭认罪;被告人A家中有小孩、老人需要照顾,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辩护人A认为被告人B是初犯且家中有小孩、老人需要照顾,家庭条件困难,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A向本院提交证明一张,二被告人及辩护人A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A在珠海市XX认识被害人B,后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A从珠海市骗至潮州市潮安区XX, 经联系,被告人A于2015年5月22日在潮州市潮安区XX将被害人B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C某,被告人A明知被害人B系被拐卖妇女仍予以收买并带回高州市做妻子, 同月23日,被害人A发现被骗并表示不愿意与被告人B成为夫妻,被告人A遂电话联系被告人B要求退钱,双方协商要求梁某某将被害人A带回开平市XX,A便退钱, 同月24日中午,被告人A等人带被害人B乘坐XXKKXXXX号大型客车前往开平市XX期间被害人B趁机报警求救,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水口高速收费站截获XXKKXXXX号大型客车,解救被害人A,当场抓获被告人A,次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水口镇乐嘉商务酒店门口将被告人A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A于2015年9月30日被羁押前因本案共被羁押37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查获经过,证明侦查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A、B抓获的过程,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现场照片,证明珠海市红旗XXX号X房出租屋的基本概况,被告人A对上述地方作出了辨认, 3、扣押清单,证明扣押了被告人A人民币13177元, 4、通话清单,证明A的电话1353652XXXX与B全的电话1511974XXXX在2015年5月23日至25日有多次电话联系, 5、银行流水账,证明被告人梁某某账户在2015年5月6日至5月24日的存取款情况, 6、户籍材料,被告人A、B的人口信息情况, 7、证人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称2015年5月24日其和A在共和的一间餐厅吃饭时A对其说将之前带来的那个女子在潮州卖给了高州的一个老乡,在回高州时云南XX将介绍费给了A, 现在那名女子不同意,云南老乡打电话给A,A叫云南XX将那名女子送来开平市XX,A就将介绍费退给云南老乡的情况,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害人A, 8、证人A、B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二人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2015年5月19日22时许,梁某某和A过来B加工厂,A全说B打电话给C要介绍一名“小妹”给C当老婆,并叫A一起去广东潮州见那名“小妹”, 5月21日早上三人乘车到潮州XX, 5月22日早上,在一个广南老乡家里见面,最后以2.74万元的价钱成交,A某在附近信用社取了2.74万元并将钱交给了“小妹”的姐姐,当天下午17时许,三人带着小妹从潮州回高州, 5月23日下午,A全打电话给B说“小妹”吵个不停,不肯做梁某某的老婆,A叫B全打电话给“小妹”的姐姐,要求退钱将小妹带回去, 5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A和B、C、D一起从高州乘坐XXKKXXXX大巴车带着“小妹”到了XX, 后来,在水口高速公路被公安民警查获, A全的电话是1511974XXXX,“小妹”姐姐与A全联系的电话是1353652XXXX, 经辨认,A辨认出B就是“C”的姐姐, 9、证人A发的证言,其称2015年5月23日早上,A、B、C带着一名女子到厂,其知道该名女子是带来给A某做老婆的,之后其妹妹和另外几个女人在厂里将实情告诉了该名女子并问女子愿不愿意嫁给A某,当时该名女子说不愿意还在厂里大闹, 2015年5月24日A叫其到江门市看牛皮原材料,他说先将女子送到XX, 其和A、B、C及那名女子一起从高州乘坐XXKKXXXX大巴车带着“小妹”到XX,在水口高速路口被公安民警查获, 10、被害人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称2015年5月11日其在广州市番禺区XX的出租屋跟男朋友吵架后一个人走了出来,站在路边上了一辆货车,货车司机说可以带其找工作, 司机带其到珠海市后向其要车费,其说没有钱,那名司机说要将其载回广州番禺,就在这时云南那名女子走过来与司机聊了几句,司机走后云南女子就过来对其说先和她一起住并答应帮其找工作,在珠海市玩了三四天后云南女子要带其到江门找工作,来到江门后一名男子过来接其二人, 晚上男子在旅店开了两间房,后来该男子与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晚上那名男子又来到其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男子走后云南女子叫其到潮州市找工作,其答应了, 到达潮州市时云南女子安排其住在一间旅馆,住了二三天后云南女子见其没有精神就购买了一些药品给其吃,其吃后便睡觉了,醒来发现身上的衣服被人脱了,云南女子见其醒了便叫其接客,但其不服从, 其告诉云南女子在江门时被那名男子强奸了,有传染病,叫云南女子拿钱给其治疗,云南女子对其说高州的三名男子会带其去治疗,三名高州男子将其从潮州带回高州,其中一名男子将其带到福田XX附近的村庄住下来, 其害怕要求回广州番禺男朋友处,那名男子告诉其他是花了24000元将其买回来做老婆的,其不同意,其说要云南女子退回24000元,XX那名男子见其态度坚决就打电话给云南女子, 后来三男子和另一男子带着其找那名云南女子,汽车到开平市路段时其趁那名男子不注意叫旁边乘客帮其打电话报警,在开平市水口镇高速公路出口处被派出所带回, 经辨认,其指出A就是云南女子,A就是在江门旅店内强奸其的男子,梁某某、A、B、C就是在潮州向那名云南女子购买其的男子, 11、聂余香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其称2015年5月13日在以前工作的发廊见到“小妹”在发廊上班,她说不想留在发廊,其便答应帮她找工作并带回出租屋居住, 其在江门共和XX联系好A,2015年5月17日19时许,其和“小妹”坐车到潮州市潮安XX,A接其二人后帮其在一间小旅馆开了一房间住下, 住了三天,期间“A”对其说身体和阴道不舒服,其便买了一些消炎药和妇阴洁, 5月21日A带着一个叫B的男人来我们房间看了看那个“小妹”就走了, 22日,A和B来旅馆将其和“小妹”接到A家里, 当时A和他表哥等四人已经在那等,A问其表哥喜不喜欢“小妹”,当时他表哥说可以,于是其对他们说三万就可以把“小妹”买走,最后A的表哥将2.74万元现金交给其,XX数过现金收好后,其带A表哥他们去旅馆收拾“小妹”的衣服,收拾好他们就将“小妹”送走, 2015年5月23日晚上A的表哥打电话其说“小妹”不愿意做其老婆,要求其将钱退还给他们,最后他们同意其退还2.5万元给他们,他们把“小妹”退还给其, 其怕退钱后,他们不把“小妹”退还,就先退1万元给他们,等他们把“小妹”带下来退还给其,其就再把1.5万元退还给他们, 案发当天,其在XX的乐百家酒店门口被查获, 身上带着退还的1.5万元, 其电话号码是1353652XXXX,A表哥与其联系的电话是1511794XXXX, 经辨认,其指出A就是其拐卖的女子, 12、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电话号码是1511596XXXX,其称2015年5月20日,其接到堂弟A的电话说有一个女的带了个“小妹”,并说那个女子是“小妹”的姐姐,“A”的姐姐说“A”想找一个老实的男人嫁了, A还告诉其她们就在广东省潮州XX,其知道后便告诉A全,两人商量着去潮州看看,后来又告诉了A,A也答应陪着去看, 5月21日早上,其与A、B乘车到潮州XX,当晚A全在B家住,其和A去了潮州另外一个老乡的家里住,“小妹”的姐姐和两个广南老乡就到A的家里和其及B、C见面,但没有带“小妹”来,当时“A”姐姐他们三人提出要3万元并约好第二天见面, 5月22日早上,其和A一起去了其中一个广南老乡的家里,当时大家见了面,两个广南老乡问其喜不喜欢“小妹”,其说没什么关系,可以, 随后“小妹”姐姐向我们要钱,最后以2.74万元的价钱成交并在广南老乡的家里将钱给了“小妹”的姐姐, 后来,其便跟着“A”及“A”姐姐去了旅馆收拾A的衣物, 当天17时许,其一伙人便带着小妹从潮州回高州, 回到高州A发的妹妹和另外几个女人在厂里将实情告诉了“小妹”,并问她愿不愿意嫁给其做老婆,“A”说不愿意, 当天中午12时许,A打电话给“小妹”的姐姐,他将“A”不愿意嫁给其的情况告诉了她,当时她不想退钱,在电话商量了好久,最终她说先退一万元,并让他们将“A”送到XX交给她,她再拿一万五千元给其,另外两千四百元就不退了,A全同意了, 案发当天中午12点钟左右,其和A、B、C一起从高州乘坐XXKKXXXX大巴车带着“小妹”到XX,在水口高速路口就被民警查获了, 其意识到有可能是在买卖人口, 经辨认,其指出A就是“小妹”的姐姐,A就是“小妹”,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无视国家法律,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A无视国家法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 被告人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A否认其有拐卖妇女,只是帮被害人找工作,后来是被迫参与出卖被害人的,辩护人A认为被告人B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买卖,经查有被告人梁某某、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B的陈述及辨认笔录、B洪、D、E、陈某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银行流水账、通话清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A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拐骗到潮州市潮安区XX,最后以274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卖给A某,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A受到威胁,故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以采纳, 辩护人A认为被告人聂余香有坦白情节;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也没有伤害被害人,最后被害人也得到解救,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且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 辩护人A及B认为被告人C是初犯且家中有小孩、老人需要照顾,家庭条件困难,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缴获的人民币13177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A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逮捕前曾被羁押的37天,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 ) 三、缴获的人民币1317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D
胡伟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证书编号14407201110423704),胡律师从事法律专职工作多年,拥有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