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邝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58号
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光华XX,组织机构代码:053XXXX6222-8,
负责人:A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现住址:开平市,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XX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