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是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曾用名B),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同日向A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七日内按本院指定的银行账号预交诉讼费,逾期按撤诉处理,但A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后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 眉 笑
人民陪审员 戴 国 平
人民陪审员 戚晓芬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柳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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