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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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伟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是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曾用名B),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同日向A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七日内按本院指定的银行账号预交诉讼费,逾期按撤诉处理,但A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后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     眉     笑
人民陪审员 戴     国     平
人民陪审员 戚晓芬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柳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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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证书编号14407201110423704),胡律师从事法律专职工作多年,拥有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