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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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伟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785民初709号
原告:A,男,汉族,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恩平市,
被告:A,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恩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D、E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A因已在(2016)XX0785民初658号案件中申请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参加诉讼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D、E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黎树良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B
胡伟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证书编号14407201110423704),胡律师从事法律专职工作多年,拥有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