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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生育津贴?

作者:钟开航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4次举报

一、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生育津贴视为产假工资,因此,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员工本人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二、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四、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时效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条 女职工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㈡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㈢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㈣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的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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