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这种行为,在我们借款纠纷时比较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那什么叫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后,我们该怎么主张自己的损失?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享受什么权利?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享受向债务人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解释》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
案例:2013年2月5日,张某因经营建材需要,向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下称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由刘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2014年2月4日,刘某替张某偿还了信用社的借款本息316840.65元。因张某拒绝支付刘某的代偿款,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刘某代为偿还信用社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16840.65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法院审理结果:张某因经营建材店的需要,由刘某提供担保,向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归还,由刘某代为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刘某请求张某归还代为偿还的款项人民币316840.65元及利息,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因此,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应及时主张自己的追偿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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