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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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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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冲动认购海景房 签约不成退定金

发布者:张太中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海关商检 |341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9日,原告在南京某营销策划公司报名参加其组织的山东威海乳山银滩海景房购房活动。2017年9月14日,公司人员带原告来到乳山“海林国际酒店”楼盘,介绍该酒店是银滩第一家五星级酒店,所有客房全部五星级装修,并展示装修效果图等等,原告被其说动,遂交了5万元定金(收据上盖章单位为威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约定9月19日前在南京签正式购房合同。2017年9月18日,原告如约来到南京某公司,因合同条款与宣传不一致,终未签约。后原告多次要求退定金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7年12月底,张律师代原告将南京某营销策划公司和威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并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5万元定金。2018年2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本案定金性质应为订约定金(立约定金)
  二、被告应依法将定金返还原告

【法院判决】
  2018年3月2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6民初90号民事判决:被告威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认购定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被告单方制订且不容协商,原告不能接受,因此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责任不在原告,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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