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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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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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履责】超过期限不答复 被判违法不委屈

发布者:张太中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1182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南京市江南环保产业园灰渣填埋场项目需要征地拆迁,将原告家庭的9.8亩承包耕地及2.5亩自留地全部摧毁。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出示征地批文以及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6年4月8日,张律师指导原告通过EMS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寄送《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国土部门依法对原告承包地及自留地被违法强占一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国土部门置之不理。2016年6月18日,张律师代原告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举报的土地违法事项进行立案查处。2016年8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原告举报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客观存在,且违法程度严重
   二、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而刚性的规定
   三、被告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仅单处罚款,纯属隔靴搔痒、敷衍了事
   四、被告未依法对原告举报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进行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1、被告未依法查处。2、被告未按受理程序处理。
   五、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法院判决】
   2016年12月22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6)苏8602行初452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宁国土资[2016]253号《关于对XXX<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的调查回复》程序违法。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例。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国土部门才给原告作出了回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姑且不论国土部门回复内容的合法性,单从程序上而言,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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