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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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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83人看过

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

——林某元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上诉案

关键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间谍组织

【案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0)闽刑终字第2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0年1月31日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林某元(原审被告人)

裁判规则:

多次窜到我海军航空兵部队收买、窃取情报资料,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军事情报局的间谍组织,构成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接受林某飞(另案处理)提供的“情报搜集提纲”,伙同他人先后两次窜到上诉人原服役部队,从在该部队服役的赖X、陈X等人处,搜集我军内部书籍、杂志等大量情报资料及飞行训练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文件,交给我国台湾地区军情局的间谍组织,并领取经费。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裁判理由:

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间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本案上诉人两次窜到我海军航空兵部队收买、窃取情报资料,并输送出海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军事情报局的间谍组织,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观上是否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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