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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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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剪正在使用中电缆时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过往群众行为的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19人看过

盗剪正在使用中电缆时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过往群众行为的认定——杨某、石某等破坏电力设备上诉案

关键词:盗剪电缆破坏电力设备盗窃

【案由】破坏电力设备罪

【审判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石某(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杨某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5集(总第70集)

裁判规则:

上诉人在盗剪正在使用中电缆的过程中,为使犯罪行为得以完成,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过往群众,并非为占有过往群众的随身财物,不以抢劫罪论。

基本案情:

上诉人等人多次驾驶面包车、携带铁剪多次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在其多次实施盗剪电缆的过程中,持铁水管拦截、殴打和控制途经现场的群众。

争议要点:

上诉人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以暴力手段拦截途经群众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等人盗剪正在使用中电缆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上诉人等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过往群众,但殴打、威胁过往群众的目的是使盗剪电缆这一犯罪行为得以完成,并非为占有过往群众的随身财物,客观上也只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抢劫罪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过往群众并非被剪电缆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故上诉人等人的行为均应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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