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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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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83人看过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孔某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合法领取非法储存非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

【案由】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审判法院】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审判法院】2002年7月7日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明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6集(总第47集)

裁判规则:

非法存放他人合法手段领取的爆炸物,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驾船协助他人进行水下工程施工爆破,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将施工剩下的炸药私自存放在船上。后被告人为争生意与水运公司职工发生纠纷,随即拿出3根炸药进行威胁,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收缴了被告人船上存放的20根炸药。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裁判理由: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存放的炸药系他人因施工需要而以合法手段领取的,并非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炸药,不属于非法储存,其行为亦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携带大量危险物品炸药进出公共场合,已危及公共安全,且情节严重,故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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