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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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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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且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经销代理 |536人看过

【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且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人只委托受委托人代理领取股息,受委托人擅自将委托人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的,超越了代理权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二娇诉张士辉案,法案例(1993)1-29)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二娇只委托被告张士辉代理其领取股息,但张士辉却擅自将李二娇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张士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1993年第1期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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