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纪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委托物提存?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545人看过

行纪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委托物提存?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该委托物。所谓及时受领,即有受领期限约定的,委托人按约定的期限受领;当事人没有约定受领期限的,委托人应当在接到行纪人的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领取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该委托物,因其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取回或处分该委托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