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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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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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非法债务而挟持他人的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733人看过

案件描述

索要非法债务而挟持他人的认定

——黄XX非法拘禁抗诉案

关键词:绑架非法拘禁非法债务索要

【案由】非法拘禁罪

【审判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I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0年11月24日

【抗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总第74期)

裁判规则:

以索要参与非法传销支付的培训费、出资款等非法债务为目的,挟持他人,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受其上线、被害人邹XX的亲属蒋某的欺骗宣传,向蒋XX交纳3900元后,加入了非法传销组织,取得业务员资格。在接受传销培训期间,一 起参加培训的传销人员王X、陈X等人识破传销骗局,鼓动参加培训的人去找 上线把本钱拿回来。被告人在这些人的鼓动下,参与了挟持邹XX的行动。 蒋XX只欠被告人3900元,而被告人一伙通过挟持邹XX却向蒋XX索要。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裁判理由:

本案中参与挟持邹XX一伙人中,有7人都是蒋XX发展的下线,他们除了每人交出3900元出资款外,还支出了往来的路费及参加所谓培训几个月期间的生活费。被告人一伙挟持邹XX虽然提出索要6万元,也是事出有因,仍然是以索要债务为目的,不具有勒索的因素。

传销是非法的,参与非法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当然也是非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髙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是否存在债务是区别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一个重要界限,而该债务是否合法,不是区别两罪的界限。只要行为人是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以强制的方法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使索要的债务是非法的,也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故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 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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