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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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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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的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69人看过

案件描述

强奸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的认定

——高XX奸、寻衅滋事再审案

关键词:强奸暴力犯罪情节屡教不改拒不认罪

【案由】强奸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再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0年1月26日

I抗诉机关】最髙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髙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6期(总第59期)

裁判规则:

先后以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对多名妇女实施强奸致2人3次怀孕,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釆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先后强奸了6名妇女,致2人3次怀孕、堕胎。被告人犯强奸罪之前曾被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犯罪后又拒不 认罪,并扬言要报复,还企图收买侦查人员。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先后以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对6名妇女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强奸女青年6人,致2人3次怀孕,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犯强奸罪之前曾被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直至判处徒刑,实属屡教不改。犯罪后又拒不认罪,并扬言要报复,还企图收买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后果,应予严惩,无任何从轻处罚情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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