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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 前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10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  前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沈xx行贿上诉案

【案由】行贿罪

【审判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盐刑二终字第37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4月25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沈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后罪本身是否已超过追诉期限,对前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和认定没有影响。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1995年实施了行贿1万元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追诉期限应为10年。在该追诉期限内,上诉人又分别在1998年5月、1999年10月实施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犯罪行为。2005年8月,公诉机关以上诉人犯行贿罪提起公诉时,上诉人所犯的后罪已过追诉时效。

争议要点:

上诉人能否以其先前所犯行贿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主张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栽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后罪本身是否已超过追诉期限,对前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和认定没有影响。本案上诉人后犯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犯罪行为虽已过追诉时效,但其犯此罪之时,其先前所犯的行贿罪尚在追诉期限内,故其行贿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犯后罪之日(即1999年10月)起重新计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失。从追诉期限重新计算之日起至上诉人被审査之日止,上诉人所犯的行贿罪尚在追诉期限内,故本案应当对上诉人的行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曰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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