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査的处理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8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査的处理

——郑xx等抢劫、诈骗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立案侦查抢劫法律监督

【案由】抢劫罪

I审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郑xx、刘xx(均为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郑xx、项xx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1年第1期(总第60期)

裁判规则: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査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基本案情: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郑xx抢劫、寻衅滋事案时,发现该案作案3次,涉及同案犯5人。公安机关除对郑xx提请报捕外,其他4名同案犯未立案侦查。

争议要点:

检察院对此应当如何进行法律监督。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郑春标抢劫、寻衅滋事案时,发现涉及案犯5人,但公安机关仅对郑春标提请报捕,而对其他4名同案犯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此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