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玉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于安徽省XX县,专科毕业,亳州XXXX亿能公司职工住XX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工农南路304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玉杰,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灿,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县人民法院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皖162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XX、李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邹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笔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警情详情、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表、血样提取表、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等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22年10月28日14时2分许,被告人刘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 SXX5的轿车,行驶至XX县XX南门南侧 200 米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刘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6mg/100m1,后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6.5mg/100m1,属醉酒状态。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3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举报涉嫌盗窃罪的网上逃犯孙某,且经刘某指路,已将孙某抓获归案。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具有坦白情节,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刘某上诉提出,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后,其具有立功情节,一审没有再从轻处罚不当,其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改判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提出与之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亳州市人民检察出庭检察员提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目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建议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检辩双方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6.5mg/100m1,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刘某及辩护人所提改判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以及出庭检察员所提改判的建议,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刑初38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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