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玉杰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11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
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亳州一中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的是“亳州某某学校南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受委托人为孙某某,整个仲裁过程是孙某某参与的,现亳州一中称其并没有授权某某参与仲裁,未收到过仲裁的开庭通知、选定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因“亳州某某学校南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代表亳州某某学校,也不能代表亳州某某学校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且从仲裁卷宗中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庭将仲裁通知书、告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给亳州某某学校。
亳州某某学校提出亳州市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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