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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被告方答辩完胜案例

发布者:祝祥霞|时间:2018年06月05日|4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原告深圳某某制服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深圳某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曾联系其借名投标,后因被告深圳某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给给其的增值税发票被深圳市盐田区国税局判定为虚开,其后补缴税款81219.31元。于是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由被告承担该笔税款。

    祝祥霞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依法提出两点核心答辩意见:1、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对案由享有处分权,可以充分自主行使,且原告对案由的选择对法院的审判权具有拘束作用。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案由问题专门安排了一次庭审,在判决书中将案由列名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还是财产损害赔偿?案由选择事关案件胜败。

    原告起诉时选择“买卖合同纠纷”,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祝祥霞律师认为:根据处分主义的原则,原告不仅有权决定要不要把特定的纠纷提交法院通过诉讼审判处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权决定什么是希望法院处理的纠纷主题以及用何种方式处理。在纠纷主题的提示上,原告当事人自主地做出决定且该决定能够拘束法院,但这种决定又意味着原告只能在一定的程序和实体法框架内进行选择,且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结果负责。也就是说,原告在其案件应运用何种法律关系予以处理上有决定权,且这一决定权对法院的审判权起到的是制约的作用,法院不能以实际法律关系与原告选择的法律关系不符为由随意改变当事人的选择。同时,原告也必须对自己的选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甚至自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结果。

     当事人对案由享有处分权,法院既不能代替当事人选择案由,也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确定的案由。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祝祥霞律师的答辩意见,针对案由变更问题专门组织一次法庭调查,向原告释明,询问原告是否变更,并且制作调查笔录让原被告双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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