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祝祥霞|时间:2018年05月28日|1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唐某平是一位清洁工,入职公司一年多,被公司做出过两次“记小过”、两次“记大过”处理,后又因琐事被公司解雇。唐先生认为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不合理,遂聘请祝祥霞律师帮助维护己方权益。
律师点评:
在大部分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较多选择主张非法解雇赔偿金,而较少选择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针对工龄较短的劳动者而言,选择非法解雇赔偿金并不是最佳选择,反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才是。
一方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从事实上减轻劳动者主张非法解雇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一但获得判决支持,诉讼过程所需的期间就是非法解雇期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则应反其道而行之,当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法院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南某声宝电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唐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南某声宝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唐某某:
1、2016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工资3577.92元;
2、2014年12月12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高温津贴1234.5元;
3、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8651.49元,之后按每月2883.83元的标准计至继续履行合同。
4、律师代理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