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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于XX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长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于XX虽主张双方就本案纠纷系单纯的鸡苗、饲料买卖合同关系,但田XX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是肉鸡委托代养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于XX应对其主张的本案所涉纠纷,双方系单纯的鸡苗、饲料买卖合同关系,而非肉鸡委托代养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于XX提交了田XX签字的收据、欠据等予以证明双方就本案纠纷系单纯的鸡苗、饲料买卖合同关系和田XX欠其鸡苗、饲料款的事实,但根据田XX与于XX之间的录音,可显示涉案纠纷并非是单纯的鸡苗、饲料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养殖回收合同关系,于XX与田XX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本院对于于XX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田XX、田XX支付鸡苗、饲料款,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田XX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一审认定部分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于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财产保全费13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2元,均由于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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