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莘县XX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6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莘县XX公司和淮南XX公司签订的《钢结构、设备安装及气化安装施工合同》施工建造钢板库,在入料试验验收过程中出现钢板库罐体围护钢板出现褶皱、焊缝开裂等问题。一审前,淮南XX公司自行委托进行了鉴定,但其提供的作为鉴定依据的钢板库设计图,与《钢结构、设备安装及气化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的钢板库尺寸以及实际施工的钢板库尺寸不一致,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组织进行重新鉴定,以便查明案涉钢板库现状、褶皱、焊缝开裂原因、修复费用等基本事实。案涉钢板库使用钢材的数量为本案基本事实,亦需进一步查明。同时,因案外人史XX与本案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以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为宜。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6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莘县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