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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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后结算扣款成障碍,马天保律师代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成功追偿1167万元

发布者:马天保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79人看过 举报

2026-07-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马天保律师代理的上诉人(原审原告,债权人) 对第三人(债务人) 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货款及违约金合计约1317万元)。因第三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长期无法实现。

此后,债权人获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总包方) 曾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第三人施工。双方于2018年3月自行完成结算,总包方已向第三人付清全部结算款6993万余元。但在结算文件中,总包方以“管理费”“违约金(工期、质量、中途退场)”等名目,从第三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了约1460万元。

债权人认为,上述扣款缺乏合法依据,导致第三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委托马天保律师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总包方代位清偿第三人欠付的债务本金、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

二、案件难点

1. 代位权成立的前提障碍——第三人是否还对总包方享有债权?

总包方与第三人已签署书面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已“全部付清”,第三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从表面证据看,第三人对总包方已无到期债权,代位权基础似乎不存在。如何突破结算文件的表面效力,是本案核心难题。

2. “恶意串通”举证难度极大

债权人主张结算文件内容虚假、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其并非结算参与方,无法获取内部证据。法院对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单纯靠间接证据难以成立。

3. 合同效力与结算效力的关系问题

总包方主张:即使分包合同无效,结算协议属于“独立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应认定为有效;违约金和管理费本质上是对实际损失的赔偿,并非无效约定。如何论证无效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及管理费条款不能通过结算协议“变相复活”,需要有力的法律论证。

4. 多重执行扣款对债权金额的动态影响

二审期间,因第三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从总包方账户划扣了约71万元和300万元。总包方主张该两笔款项应在第三人对总包方的债权中扣除,进而减少代位权行使范围。马天保律师需在二审中应对这一新事实,避免代位清偿金额被过度削减。

5.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路径选择争议

总包方抗辩称:债权人若认为结算损害其债权,应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而非代位权之诉。如何明确两种制度的适用边界,说服法院认可代位权的可适用性,也是代理难点。

三、马天保律师代理成果

1. 成功认定分包合同无效,违约金及管理费扣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马天保律师主张:总包方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违约金”请求权不能成立;管理费源于违法分包行为,亦不具有合法基础。一、二审法院均采纳该观点,认定总包方无权扣除该1460余万元款项,该部分仍应视为应付工程款,归入第三人对总包方的债权范围。

2. 迂回突破“恶意串通”举证困境

代理律师并未将全部筹码压在“恶意串通”的举证上,而是以“合同无效→违约金及管理费条款无效→扣款行为无效”为主线,绕过对结算真实性的直接否定,有效降低了举证难度,同时达到了扩大第三人责任财产的效果。

3. 一审获判约153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本息合计约1582万元);第三人对总包方享有因无效扣款产生的工程款债权(约1460万元本金及利息约77.5万元,合计约1538万元);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一审判决总包方代位清偿约1538万元,基本覆盖债权人全部债权。

4. 二审应对新事实,改判后仍实现1167万元追偿

二审中,因另案对总包方账户的强制执行扣款(合计约371万元),法院相应调整了代位清偿金额,最终改判总包方支付约1167万元。尽管金额有所下调,但债权人主要债权仍获实现,总包方关于“结算已付清、无债权可代位”的上诉主张被全面驳回。

5. 成功驳斥“应走撤销权而非代位权”的抗辩

法院认定: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等处分行为。本案核心问题是结算中违约金及管理费扣除缺乏依据,属于债权是否存在的实体争议,而非处分行为的可撤销问题。债权人选择代位权之诉,法律路径正确。

四、律师作用总结

马天保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处理复杂工程款代位权纠纷的专业水准:

1. 精准选择诉讼路径:在“代位权”与“撤销权”之间作出正确判断,避免了因路径错误导致的败诉风险。

2. 化繁为简的论证策略:放弃举证难度极大的“恶意串通”主张,转而以“合同无效→违约金及管理费条款无效”为主线,以较低证明成本实现核心诉求。

3. 深度运用合同法基本原理:紧扣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根本属性,成功阻断总包方以“结算协议独立有效”为由维持扣款的抗辩链条。

4. 灵活应对二审变化:面对二审中新出现的强制执行扣款事实,虽未能完全阻止金额下调,但仍确保主要债权获得清偿,且促成法院明确认可“无效合同下违约金及管理费不得扣除”的关键裁判规则。

5. 充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下,通过代位权诉讼成功向上一手债务人追偿,盘活死账,实现债权回收,体现了律师在不良资产清收领域的实务价值。

马天保,中共党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高级职称,现任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监事长、权益合伙人,同时担任中银全国市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反不正当竞争、房产纠纷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1320120********20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反不正当竞争、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