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债权受让方)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债权转让方)签订《增资并购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及其关联公司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合计868.69万元债权,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一并转让给被上诉人。交易分三期进行,前两期为股权转让,第三期为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对价为500万元,应在目标公司通过GMP认证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即2018年7月26日前)。
2017年4月,目标公司通过GMP认证。然而,在债权转让期限届满前,上诉人先后将其对关联公司的控股权转让出去,导致关联公司脱离其控制。随后,上述关联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020年自行向目标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并实际收回债权共计666万元。被上诉人多次发函要求上诉人履行债权转让义务,均未获实质性回应,债权转让在事实上已无法履行。
被上诉人遂诉至法院,主张上诉人构成违约,要求依据《补充协议》第3.1条“违约方双倍赔偿”的约定,赔偿损失565.3万元(按已灭失的666万元债权对应的可得利益42.44%计算为282.65万元,再双倍计算)。
二、案件难点
1. 交易结构复杂,违约节点认定困难
本案交易将股权与债权捆绑为“整体”,但履行上又分阶段进行。上诉人主张:股权转让已基本完成,被上诉人未支付500万元债权转让款,构成先违约;被上诉人则主张:上诉人在股权转让阶段即已存在违约行为,且关联公司起诉行为导致债权落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何界定哪一方先违约,是本案核心争议。
2. 关联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义务主体如何锁定
诉争债权中有相当部分系由上诉人的两家关联公司享有,该两家公司并未签署《增资并购协议》。上诉人在二审中辩称:关联公司提起诉讼时,其已不再是关联公司,故上诉人无法控制亦不应对此负责。如何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将关联公司的行为归责于上诉人,是代理难点之一。
3. 损失金额的量化与举证
被上诉人尚未实际支付500万元债权转让款,是否构成“实际损失”存在争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付款、无损失、反而获利”。代理律师需要在被上诉人未实际支出对价的情况下,论证其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并说服法院予以支持。
4. 双倍赔偿条款的适用尺度
《补充协议》约定了“双倍赔偿”,但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明显过高”,未予全额支持,而是按实际损失酌定赔偿。如何在违约金调整规则与意思自治之间寻求平衡,亦考验代理功力。
三、马天保律师代理成果
l 成功锁定上诉人先行违约
马天保律师通过梳理《备忘录》及关联诉讼中的生效裁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再***号民事判决),证明上诉人在股权转让阶段即因未依约解除目标公司资产抵押、未消除征信记录等行为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履行不畅,被上诉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不支付债权转让款。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该观点。
l 将关联公司行为归责于上诉人
律师指出:协议多次明确上诉人与关联公司系“关联方”,上诉人对关联公司的债权负有“促成转让”的合同义务。上诉人在债权转让期限届满前主动转让关联公司股权,导致关联公司脱离控制并自行起诉目标公司,该等行为系以消极方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应认定上诉人违约。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以自身违约行为导致债权无法转让”。
l 量化损失并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计算基础,提出:被上诉人如以500万元取得868.69万元债权,溢价收益率为42.44%。因上诉人违约导致其中666万元债权灭失,对应的可得利益为282.65万元。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酌情支持253万元(已扣除合理成本)。二审维持该金额。
l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全面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未付款构成违约”“无实际损失”“关联公司行为与上诉人无关”等抗辩均未获支持。
四、律师作用总结
马天保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 重构交易逻辑,确立整体性视角:紧扣《增资并购协议》第1.4条“整体交易”的约定,将股权与债权两个阶段的行为纳入统一评价体系,避免被上诉人陷入“未付款即违约”的被动局面。
2. 善用既有裁判成果:精准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中“中弘公司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畅”的认定,形成对上诉人不利的事实预判,极大增强了说理力度。
3. 突破合同相对性,构建归责链条:通过协议中的“关联方”表述、上诉人对关联公司的控制变化时点、上诉人在债权诉讼前后的消极不作为等事实,成功将关联公司的诉讼行为视为上诉人违约的客观结果。
4. 可得利益损失的精细化计算:在原告尚未实际支付对价的不利情形下,以“预期收益率”为基准,按比例折算灭失债权对应的可得利益,方法清晰、数据透明,获得法院认可。
5. 合理控制诉讼预期,促成有利裁判:尽管“双倍赔偿”条款未获全额支持,但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严密论证,使法院在违约金调整规则框架内给出了对当事人较为有利的酌定金额,当事人亦接受该结果未再上诉,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马天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