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承包经营协议将所持股权交由公司经营的,依法有效。公司未依约向股东支付承包费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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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8日,A公司将所持B公司35%股权交由B公司承包经营,并约定了B公司每年应向A公司支付的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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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2018年后的承包费共1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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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189万元拖欠的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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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中院一审和新疆高院二审均认为,案涉承包经营协议合法有效,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股东能否将目标公司股权承包给目标公司经营并约定固定收益,对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签订股权承包协议将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承包给目标公司经营,股东收取承包费作为固定收益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故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欠付承包费。同时考虑到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新疆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规定,酌情将B公司应支付的欠付承包费由189万元调整为81万元。
实务经验总结
1、股权承包经营与公司承包经营不同。前者是股东作为发包人将股东权利交由承包人经营,后者则是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公司经营权交由承包人经营。无论是哪一种承包经营模式,均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约定,除非债务人明知承包经营关系的存在并同意由承包人承担债务,否则发包人股东或公司不得以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
2、公司承包经营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公司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转移,即公司将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利概括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交易的风险,公司则收取承包费作为固定收益。如缺乏上述核心条款,人民法院可能认定未成立承包经营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B公司与A公司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以及B公司是否应当向A公司支付承包费81万元的详细论述:
股权承包是股东将股东权利(自益权和公益权)“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履行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股权收益,而股东则收取固定收益。本案中,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将其在B公司持有的股权交由B公司承包经营,并收取承包费,有B公司章程、霍特管纪字(2014)33号会议纪要、霍特管纪字(2014)36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4年第6次主任工作会议纪要、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收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实际形成股权承包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具有证据意义。对B公司主张案涉会议纪要对其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B公司自2014年承包A公司的股权后,依约向A公司陆续支付承包费255万元。截止2021年,B公司尚欠付A公司承包费189万元未支付。基于2020年、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属不可抗力,一审法院将B公司应当支付A公司2020年、2021年的股权承包费120万元,酌定为12万元,A公司认可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至2021年尚欠付的承包费81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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