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即股票的增值只是自然增值):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即股票的增值是主动增值):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人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在判断一方是否有权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时,应先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股票的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需要夫妻一方投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另一方在其他方面就需要付出更多,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职业炒股人,其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将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
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投资收益通常与投资者的经营行为相伴相随,这种投资方式获得的收益通常为人们所了解与接受为夫妻共同财产。
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
股票的增值属于间接投资收益,且此增值归因于主动增值的情况下,这些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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