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严希勇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5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某房产经济事务所。
投资人范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上海XX律师。
被告史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被告史X之丈夫),住同被告史X。
原告上海某房产经济事务所诉称,原告多次带被告看房后,在2020年12月29日,原、被告与案外人林XX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买卖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总价人民币1,850,000元,原告系居间方,居间服务费(房产中介佣金)为房屋总价的2%即37,0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签约当时被告通过向原告员工郑X借款并由郑X直接银行转账方式向林XX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协议第六条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居间成功。同日,被告与林XX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对买卖房屋的价款、首付及贷款、户口、装修及房屋交付时间作了约定。但事后被告却恶意违约,未按照《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约定支付首付款,也未按照《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支付原告佣金或违约金。现虽然房屋买卖最终没有成交,但原告多次带被告看房,撮合买卖双方交易付出了劳务,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0,000元。
被告史X辩称,其原有房屋动迁得到动迁款1,500,000元,故要求中介带其看价格1,500,000元左右的房屋,中介曾带其看过老港镇的房屋,因是多层房屋故没有看中。后来又联系说惠南XX的这套房屋,三方到场后让被告签字,被告以为签字是带去看房,但签字后上家和中介说房屋内有租户,租户在上班,没有办法看房,当场中介拿出10,000元给上家让被告出具借条。当天回家后仔细看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总价1,850,000元,其只有1,500,000元,另需贷款,但被告年纪已大还不起贷款,觉得受骗上当,就告诉中介房子不要了,并把中介电话加入黑名单。现认为协议不成立,房子没有看到,不存在劳务费,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9日,案外人林XX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原告作为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各1份,约定乙方以1,850,000元的价格购买甲方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XX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居间协议第六条:《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第七条:中介佣金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总房价的2%,计37,000元支付丙方佣金。后因被告表示反悔,不再履行《房地产买卖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约定义务。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及案外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且兼具中介合同及买卖合同的性质,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约定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对被告关于合同不成立的抗辩不予采纳。原告促成被告与案外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有权收取中介报酬。原、被告及案外人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只明确了中介服务费金额,对如何承担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由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中介服务费。鉴于房屋中介服务费不仅包括促成合同的服务费,还涵盖后续交易手续的服务费,酌定被告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为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房产经济事务所中介服务费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