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希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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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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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有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发布者:严希勇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7日 9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名称上虽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但从实质上双方就买卖房屋的地址、房屋总价等进行了约定,并且交付了房屋,原告已实际入住,故该协议符合双方买卖系争房屋本约的构成要件,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认为原告在未具备过户条件时即要求被告过户,导致其家庭内部产生纠纷,故不同意履约,本院认为,被告该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裘*提出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杨**的签约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其未能提供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也未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被告裘*的抗辩不予采信。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首期房款,并同意支付余款并已将余款40万元交付至本院账户代管,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严希勇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从事公司法务、股权并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