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严希勇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7日 9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名称上虽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但从实质上双方就买卖房屋的地址、房屋总价等进行了约定,并且交付了房屋,原告已实际入住,故该协议符合双方买卖系争房屋本约的构成要件,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认为原告在未具备过户条件时即要求被告过户,导致其家庭内部产生纠纷,故不同意履约,本院认为,被告该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裘*提出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杨**的签约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其未能提供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也未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被告裘*的抗辩不予采信。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首期房款,并同意支付余款并已将余款40万元交付至本院账户代管,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