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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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公告送达、诉讼中止、行为能力确认特别程序 ,诉讼流程能正常进行么?

发布者:郭秋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1691人看过

      以案说法:案件经过公告送达、诉讼中止、行为能力确认特别程序 ,诉讼流程能正常进行么?


案例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王某就离婚中未涉及到的房产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但令王某没想到的是,该案在送达环节出了问题,从立案到开庭,经过了长达一年的时间。

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按照被告的户籍地址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进行送达,但未送达成功,故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公告送达,载明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7月3日,但在2019年7月1日,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张某母亲于某联系法院,提供了张某的居住地址,后法院又重新将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期间,于某向法院反映被告张某患有抑郁症可能影响行为能力并提供了张某的相关医疗病史。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明确被告张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行处理,故于2019年8月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中止诉讼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经法院多次释明,明确表示其无法强迫张某接受治疗,亦无能力就张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提起特别程序。

2019年11月7日,本案原告王某作为申请人提起特别程序,申请对本案被告张某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宣告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因被告张某不予配合,故鉴定部门作出退卷处理。

2020年1月6日,由法院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第一,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第二,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第三,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的提起。

问题一:法院在受案后,按照被告的户籍地址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进行送达,但未送达成功,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本案中,法院受理案件后,按照被告的户籍地址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进行送达,但无法送达给被告,故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只是程序上的流程,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公告期届满之后,法院会对案件缺席审理,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当然判决书也需要公告送达。

问题二:在公告送达期间,张某母亲提供了张某的实际居住地址,法院将诉讼材料重新送达给被告。但问题又来了,张某母亲于某向法院反映被告张某患有抑郁症可能影响行为能力并提供相关医疗病史。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关于诉讼中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不难发现,本案符合第二种情形,在本案中,张某因患有抑郁症可能影响其行为能力,这就意味着,张某的诉讼行为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若张某真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张某确定法定代理人,所以,法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

问题三、既然案件被中止审理了,则中止诉讼的原因什么时间能消除,案件能恢复诉讼呢?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如想恢复案件审理,必须先确认被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告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已经被指定法定代理人了。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在本案中,于某作为被告张某的近亲属,可以提出确认张某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但法院向于某多次释明,于某表示无能力就被告张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提起特别程序,在此情况下,原告王某为了继续诉讼流程,自己可认定为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王某向法院提出确认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但在司法鉴定流程中,因张某拒绝配合司法鉴定,不利后果应由张某自行承担。法院最终恢复了诉讼,于2020年1月6日缺席开庭了案件。

综上,不难看出,从表面上看,王某提起诉讼后,在法院将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的程序中,出现重重障碍,虽然诉讼时间延长的,但最终法院还是正常进行诉讼流程,对案件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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