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是指对部分连带债务人所生效力的事项,是否会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518-521条是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520条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规则。《民法通则》第87条、《侵权责任法》第14条和《民法总则》第178条仅规定了连带债务的履行及追偿权,没有对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作出规定。
连带之债在性质上被认为是多数之债,而非单一之债。《民法典》第520条明确规定了对全体债务人绝对发生效力的事项,包括债务人履行、抵销、提存,债务免除,债权债务混同,债权人的迟延受领。一方面顾及了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债务人之一通过清偿消灭了债务,债权已获满足;另一方面又简化了法律关系,免去了循环求偿的问题。如果连带债务人之一被免除债务,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债务免除的效果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具体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第520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