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勤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外商投资民间借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

发布者:张志勤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352人看过


《民法典》第524条是对第三人代为履行作出的新规定,弥补了《合同法》在债的清偿人方面的不足。

原则上,给付应当由债务人依债务的本旨而提供,债权人也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但通常情况下,对于债权人而言,只要能够获得给付利益的满足,给付究竟由债务人提供或由第三人提供并不重要。因此,为了促进债权的实现,同时有效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法律上不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但为了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当第三人就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才有权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所谓第三人就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是指第三人因代为履行而受有法律上的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之后,可基于法律规定或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基础向债务人求偿。

 

为保障第三人的求偿权,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清偿代位,即债权人受领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在第三人与债权人间发生法定债权转移的效果。具体而言,第三人代为履行仅发生债权相对消灭的效果,对于原债权人而言,债权消灭;对于第三人而言,债权依然存在,第三人因代为履行获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

 

就第三人清偿代位的效力而言,第三人自债权人处所承受的权利应限于其清偿范围。若第三人代为履行了全部债务,则其承受债权人的全部权利。第三人可以就债权的所有权涉及债权的担保向债务人主张,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撤销权等债权权能,以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

 

具体法律条文:

《民法典》合同编第524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